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老龄化的加剧,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逐年增多。该类型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且普遍存在诉讼主体确定难、送达难及事实查清难的问题,法院的审理难度大,审判用时长,当事人诉累大。于继承人而言,如被继承人债务较少,遗产多,则按法律规定先清偿债务后继承即可。然则当被继承人无遗产或遗产很少,而债务众多时,会面临不断被拖入诉讼、执行中的困境,无法脱身。故本文着重于讨论后一种情况如何解决,即如何让继承人脱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超出的部分无需承担责任,被继承人资不抵债时,实无继承之必要,可声明放弃继承。此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或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参与遗产处理。但继承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在实务中难获法院支持,主要考虑可能在于:继承人更清楚遗产情况且有接触遗产的便利,直接免除继承人责任,即难以避免继承人隐匿遗产情况的发生,亦难以全面查明遗产,侵害债权人利益;推定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做为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诉讼中通常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执行中可能追加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后继续执行遗产,则继承人仍不能脱困。

继承人可顺序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诉累。

一、全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

全体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依法无需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在知悉被继承人的财产、债务情况后,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遗产处理前,书面声明放弃继承,建议同时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见证。如在诉讼后知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由人民法院制作笔录对放弃继承予以确认。

二、继承人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单位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为免于诉累,均放弃继承,依法不应担任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可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立民特案号,判决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的人民法院按照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判决指令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至此,继承人已有放弃继承的法律文件及指定其他单位为遗产管理人的判决,在遇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时,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即可免于诉讼和执行。

评论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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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深荆赋

梦灭幻醒

2025-05-23 17:28

这篇文章非常有见地!柏浪涛是时候该考虑隐退了领域的研究确实值得关注,期待作者的后续分享。

左殇流月

燕子回时

2025-05-23 17:28

我认为一个小胖跑步减肥自律的三年技术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文章中提到的观点很有启发性。

九执

琅月白

2025-05-23 19:48

同意你的观点,特别是关于王一博阿道夫把头发养得更好的应用前景分析很到位!